【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2017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17-9-28
9月12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2375号决议。为执行决议第18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朝鲜实体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自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通过之日起120天内关闭。
中国企业在境外与朝鲜实体或个人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亦应按照上述安理会决议要求予以关闭。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二、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经安理会朝鲜制裁委员会逐案批准豁免的项目,尤其是非盈利的、非商业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相关企业如需申请豁免,可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商务部
工商总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