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3.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经贸委等三部门《关于直营连锁经营企业集中缴纳增值税财政利益分配问题的意见》(粤财企[2002]192号)
受理单位:1.跨区直营连锁企业认定。市商务局对佛山市范围内跨区的直营连锁企业认定,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申请材料初审及核查。
2.区级直营连锁企业认定。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负责辖区内直营连锁企业认定,对申请材料审核及核查。
基本流程:
1.跨区直营连锁企业认定。
企业向总部所在地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申请资料→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请材料初审及核查→初审及核查通过,报市商务局审核→市商务局协调其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核查辖区内相关直营店情况→其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核查直营店情况并报回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综合各区情况审核→审核通过,向企业发认定为直营连锁经营企业的函,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完成认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和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统一缴纳税费的有关手续。
2.区级直营连锁企业认定。
企业向总部所在地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申请资料→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及核查→审核及核查通过,向企业发认定为直营连锁经营企业的函,并抄送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完成认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和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统一缴纳税费的有关手续。
申请材料:
1、对照认定条件提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连锁经营企业的名称、企业性质、企业经营情况、投资金额、总部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所在地址、发展规模及连锁门店发展情况、经营效益,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和统一规范化管理的基本情况;
2、企业及连锁门店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相关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及连锁门店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企业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5、企业和门店采用微机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章程、产品配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核算方面)、质量安全制度等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
7、近三年来企业经营业绩的说明或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8、企业及各连锁门店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0、直营连锁认定,企业总部及分公司数量超过10家;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0757-83282591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35号
乘车线路:113路、127路、138路、152路、158路、160路、259路、801路、G14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