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的审批条件
(一)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二)根据《办法》第六条,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及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三)根据《办法》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四)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省转发通知”),省商务厅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1千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1千万美元及以下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二、《证书》变更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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