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批复》(商贸函【2009】130号)。
二、办理备案登记的范围: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备案登记机关及联系方式: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电话:83805065,地址: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行政服务中心5楼514窗口。
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电话:86297802,地址: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窗口。
三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电话:87755927,地址:三水区健力宝北路37号三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107室。
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电话:88821680,地址:高明区星河路蟠龙街21号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外经贸科。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工商登记地的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五、办理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在线填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录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在线办事(在线上报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在线申报——备案登记(按照工商登记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并完整、准确和真实填写《登记表》所有事项的信息)——完成后提交。
(二)获取系统编号后提交打印——下载《登记表》。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各区外经贸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材料。
1、按要求填报打印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递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
备案登记机关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对外贸易经营者请自行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自签发之日算起)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只要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被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相关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正式受理,其《登记表》即为有效。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六、变更备案登记事项办理程序
当《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到新属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对外贸易经营者向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递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一份)
1、更改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1)企业变更申请书(需详述变更内容);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后新内容);
(3)在工商管理部门已办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原件);
(6)其他需要证明材料
2、更改企业法定代表人;
(1)企业变更申请书(需详述变更内容);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后新内容);
(3)在工商管理部门已办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原件);
七、办理《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通知书》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或“撤销进出口业务”后,因后续手续需要,要求备案登记机关出具《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1、对外贸易经营者将申请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或《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登记表》交至各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
2、领取《通知书》。对外贸易经营者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通知书》:
1、注销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或《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3、《登记表》(原件)